學校採購及處分重大資產情形

採購案明細資料


辦理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一覽表

備註:
  1. 同一採購案件採購金額達100萬元以上(113年度起改為達150萬元以上),應於本表揭露採購情形。
  2. 採購品項:依各採購內容摘述,惟如同一採購案件有不同得標廠商時,請分別列示各得標廠商之採購品項及採購金額。
  3. 辦理方式: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請敘明招標方式,其餘依各校規定敘明辦理方式。
  4. 採購金額: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填決標金額,其餘依契約價金(未明訂契約則按議定金額)填列。
  5. 是否接受政府補助:如有接受政府補助,請敘明補助機關及金額。
  6. 每學年第1學期(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)之資料應於2月底前完成公告,全學年(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)之資料應於次年8月31日完成公告。
  7. 本資料係以人工方式統計計算(非由人會總系統獲取)。

處分土地及重大資產案件一覽表

備註:
  1. 土地處分皆須於本表揭露處分情形。
  2. 變賣淨收入=售價-處理費用。
  3. 每學年第1學期(8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)之資料應於2月底前完成公告,全學年(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)之資料應於次年8月31日完成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