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教育部「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」第15條規定,於秘書室配置專任稽核人員1名,並成立內部稽核委員會,聘請相關領域或經驗之教師擔任委員。每學年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年度稽核計畫,用以檢核內部控制實施狀況,並適時提出改善建議及追蹤改善情形。稽核計畫及追蹤改善情形完成後,作成稽核報告陳報校長,副本併送監察人查閱。110-112學年度內部稽核執行情形如下表。
學年度 | 接受稽核單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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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 | 教務處、學生事務處、總務處、研究發展處、社會資源處、國際與兩岸交流事務處、秘書室、人事室、會計室 |
112 | 教務處、學生事務處、總務處、研究發展處、社會資源處、國際與兩岸交流事務處、秘書室、人事室、會計室、推廣部 |
113 | 教務處、學生事務處、總務處、研究發展處、國際與兩岸交流事務處、教學資源中心、華語教學中心、推廣部、秘書室、人事室、會計室 |